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属机构作出的关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进行的行政复议。包括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性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
专利行政复议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和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三)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性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等等。
专利行政复议的类型有哪些?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对专利行政行为不服,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根据《专利法》和《专利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专利行政复议的类型包括:
1.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决定: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驳回其复审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复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2.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不服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不服,可以向复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向复审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是专利行政复议的类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行政复议类型。同时,行政复议程序相对于行政诉讼程序而言,程序较为简单,时间较短,因此当事人可以考虑选择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
专利行政复议是针对专利行政行为不服时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根据《专利法》和《专利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专利行政复议的类型包括不服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等。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行政复议类型。相对于行政诉讼程序而言,行政复议程序较为简单,时间较短,因此当事人可以考虑选择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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