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主要包括国家工商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
1.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
2.国家发改委则负责价格相关的反垄断执法;
3.商务部在反独占法律方面享有一定的检查权,主要依据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则》。
1.国家工商局:
(1)作为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国家工商局负责处理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这些行为可能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因此国家工商局的职责非常关键。
2.国家发改委:
(1)国家发改委在反垄断执法中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价格相关的执法工作。
(2)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国家发改委有权对经营者之间的价格勾结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3.商务部:
(1)商务部在反独占法律方面具有一定的检查权,特别是针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
(2)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则》,该规则要求商务部对外资并购活动进行检查,包括反独占检查的权利。
在地方层面,反垄断执法权限的分配相对复杂。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如果所有案件都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工作量将非常庞大。
1.《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2.在行政垄断方面,行政垄断主体具有组织性、行政性、直接实施性或主要实施性以及违法性等特点。
(1)这些主体通常是依法享有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当它们违法地滥用行政权力阻碍和限制竞争时,才能构成行政垄断主体。
(2)在地方执法中,对行政垄断的监管和打击也是非常重要的任务之一。
除了国家级执法机构,地方执法权限又是如何分配的呢?你对于反垄断法还有什么疑问吗?欢迎在上发起咨询,一起探讨更多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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