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权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或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1、如果债权人认为公司存在解散事由,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进行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
2、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何追责企业恶意逃债的股东?
在企业恶意逃债的案件中,股东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首先,股东可能因违反公司法规定,如不履行出资义务、滥用公司权力等,而被追究责任。其次,如果股东是公司的直接负责人或管理者,他们可能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此外,股东可能还需要承担因恶意逃债导致的投资者损失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进行清算,同时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企业恶意逃债的案件中,股东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要求破产申请人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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