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人已经同意将个人资金汇入,因此这些资金不属于公司的财产,因此没有构成侵占职务。侵占职务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侵占职务的构成要素包括客体要素、客观方面、主体要素和主观要素。
这是由于法人已经同意将个人资金汇入,因此这些资金不属于公司的财产,因此没有构成侵占职务。侵犯职务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侵占职务的构成要素如下:1、客体要素:本罪犯罪客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罪行在客观方面利用职务方便,侵占本公司财产,表现金额大的行为3、主体要素: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4、主观要素:本罪在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构成吗?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让国有土地等非国有财产的管理人员。
2.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 构成要件:本罪需要满足数额较大的要件,即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职务侵占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职务侵占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4.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综上所述,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需要满足主体、客体和主观要件。
总结:这段话阐述了侵占职务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构成要件和主观要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需要满足以上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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