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彰显了自愿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合同的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合同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在编纂合同编过程中,合同自愿原则一直被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合同编的始终;
2、在合同订立阶段,通过对要约承诺规则的详细规定,强调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什么时候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怎么签订合同以及签订什么内容的合同;
3、在合同履行阶段,强调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在有情势变更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协商对原合同进行调整。在合同终止阶段,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决定争议解决方式,也可以对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方式进行协商。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点,合同编的绝大多数规定都是任意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约定不适用,因此,合同编确立了“约定优先”原则。
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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