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失由受害人故意导致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是,若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或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于受害人故意导致的,保险公司将不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一项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定。该条例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机动车上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同时明确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和责任范围。
根据该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其机动车的登记证书上注明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费的缴纳方式。保险金额应当根据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座位数、核定载人数、发动机功率等因素确定,并应当与机动车的交强险保险费率相匹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它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而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它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而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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