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据目录范本如下:
一、主体身份证据:身份证以及户口本;
二、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事实婚姻需提供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
三、婚姻关系破裂证据: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当事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伤情鉴定和证人、当地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吸毒或赌博证明、刑事判决书或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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