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权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或遗赠以及债的效力,取得与转移。而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967条规定,遗赠属于遗产债务,由继承人负责清偿。因此,受遗赠人在遗赠中取得的权利属于债权效力。
同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174条规定,遗赠为受益人而创设向被加重负担者请求给付被遗赠的标的的权利。这意味着,受遗赠人可以请求受益人支付被遗赠的标的,即遗赠物。因此,受遗赠权也可以被视为一种请求权。
在物权变动方面,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014条第一款规定,一切不附任何条件的遗赠,在遗嘱人死亡之日,赋予受遗赠人对遗赠物的权利,此种权利得转移给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因此,受遗赠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可以取得遗赠物的所有权,即受遗赠权为物权效力。
综上所述,受遗赠权既有债权效力,也有物权效力。在法国采意思主义之物权变动模式下,受遗赠权以遗赠为前提,直接取得遗赠物之所有权;而在德国采形式主义之物权变动模式下,受遗赠权为债权效力,须通过公示对抗要件才能发生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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