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人可以成为遗嘱执行人:
1.被继承人指定成为遗嘱执行人的人;
2.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通过推选方式确认为遗嘱执行人的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
3.其他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有:
1.查明遗嘱合法真实性;
2.对遗产进行清理;
3.管理遗产;
4.开展诉讼代理;
5.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召集在一起,公开遗嘱内容;
6.根据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
遗嘱执行人不执行的处理方式:
权利人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的内容执行遗产。
提醒您,如果因为遗嘱执行人不执行而造成了相关继承者的利益损失,可以要求遗嘱执行人承担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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