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的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以下是可以退房的情况:1.卖方在出售房屋后,将房屋抵押给第三方,导致买方无法取得该房屋;2.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3.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故意隐瞒该房屋已抵押;4.一套房屋被两个不同的买方购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退房的情况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退房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两年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2. 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三年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3.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现售许可证》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5. 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发现所购买的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6. 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发现所购买的商品房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或者低价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退房的情况主要包括上述几种,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内容来判断。如果买受人遇到以上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退房的情况包括卖方在出售房屋后抵押给第三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抵押、以及一套房屋被两个不同的买方购买等情况。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买受人遇到以上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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