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两个方面。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居间人的报酬标准,但国家有限制规定,不能超过最高标准。费用偿还请求权是居间人的次要权利,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偿还已付的费用,但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
中介人的权利实际上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2、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权利
居间人权利是指在合同中,居间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居间人是指在合同中,作为中介人,促进一方与另一方达成协议或者提供其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居间人权利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居间人必须是合同的当事人之一。
2. 居间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一方的利益。
4. 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居间人的权利,或者居间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那么其权利是不成立的。此外,居间人的权利也受到法律和合同的禁止性规定的影响。
居间人权利是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合同中,居间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高效、公正、保密的中介服务,促进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居间人的权利是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高效、公正、保密的中介服务,促进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同时,居间人的权利也受到法律和合同的禁止性规定的影响。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居间人的权利,或者居间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那么其权利是不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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