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范围、目标、与第三人的关系、干预、获得报酬的时间和中介承担的费用等方面。行纪合同中,纪律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纪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介合同中,中介提供的服务是中介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中介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媒介服务。中介与第三人的关系、干预权、获得报酬的时间以及中介承担的费用等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在于,它们在处理事务的范围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在中国,纪律业务包括购销商品、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销售。除法律禁止的事项、国家管理的不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外,还可以提供中介服务;
2、合同的目标不同。纪律合同中,纪律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纪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一定的法律行为。中介合同的目标是中介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中介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媒介服务;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4、干预不同。中介在一定条件下有干预权,中介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干预义务;
5、获得报酬的时间不同。中介合同中,中介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合同已经履行,中介将第三人履行的标的物移交给了委托人。中介合同中介履行了中介义务,中介有权向中介主张报酬;
6、中介承担不同的必要费用。中介机构的费用由中介机构支付。中介机构未成立的,中介机构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支付报酬。中介机构不得报酬。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在于目标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目标。
行纪合同是指一方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一定的活动,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者指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或者提供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即通过行纪人的活动,使委托人获得更多的利益。
居间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委托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居间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委托人支付报酬给居间人。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但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委托人的利益,因为居间人只是提供了一个交易的平台,并不能保证交易的成功。
因此,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目标。行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在处理事务的范围、合同的目标、与第三人的关系、干预程度、获得报酬的时间以及中介承担的费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行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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